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簡稱“專戶業務”),是指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或接受財產委托,為單一或多個合格投資者設立單一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并擔任管理人,由具備資格的托管機構擔任資產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和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為資產委托人的利益,運用委托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根據資產委托人的人數,專戶理財業務可以分為單一資產管理業務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牌照,具備開展專戶理財業務的資格。為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精心設計產品方案,根據資產委托人對風險收益的要求,本著充分考慮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和努力實現資產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的目標,設計多種產品供客戶選擇。
單一資產管理業務 |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 |
準入門檻 | 初始委托資產≥1000萬元人民幣 | 固定收益類產品單個客戶初始委托金額≥30萬元人民幣 |
客戶數量 | 1人 | 2人以上,200人以下 |
客戶退出 | 當委托財產高于1000萬元人民幣時,資產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財產,但提取后的委托財產不得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當委托財產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時,資產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經合同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提前終止合同。 | 全部退出,或退出后固定收益類產品持有份額資產凈值≥30萬元人民幣;混合類產品持有份額資產凈值≥40萬元人民幣;權益類產品持有份額資產凈值≥100萬元人民幣;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持有份額資產凈值≥100萬元人民幣。 |
投資范圍 | (一)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以及符合《指導意見》規定的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在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場所交易的可以劃分為均等份額、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完善流動性機制的債券、中央銀行票據、資產支持證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 (二)上市公司股票、存托憑證,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標準化股權類資產; (三)在證券期貨交易所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場所集中交易清算的期貨及期權合約等標準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 (四)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 (五)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資產管理產品); (六)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 |
信息披露 | (一)投資標準化資產的資產管理計劃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凈值; (二)開放式資產管理計劃凈值的披露頻率不得低于資產管理計劃的開放頻率,分級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披露各類別份額凈值; (三)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披露季度報告,每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 (四)發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或者可能影響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在事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向投資者披露;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資產管理計劃成立不足三個月或者存續期間不足三個月的,可以不編制資產管理計劃當期的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 |
客戶參與要求 | 資產委托人需符合法規規定的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要求,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于單只資產管理計劃不低于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下列三項條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 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 萬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萬元; (二)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 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依法設立并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業銀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財務公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 (四)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五)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六)中國證監會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投資者應當以真實身份和自有資金參與資產管理計劃,并承諾委托資金的來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投資者未作承諾,或者資產管理人、銷售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資者身份不真實、委托資金來源不合法的,資產管理人、銷售機構不得接受其參與資產管理計劃。 資產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在募集資產管理計劃過程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嚴格履行適當性管理義務,充分了解投資者,對投資者進行分類,對資產管理計劃進行風險評級,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推薦適當的產品,禁止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禁止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低于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